为了切实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大型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在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校园内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二)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影、视、歌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或与观众见面、演讲、签名等社会活动;
(四)各类人才招聘、庆祝、庆典等活动;
(五)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二章 活动申报
第二条 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后勤与保卫处予以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主(承)办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是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拟主(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部门在活动开展的15个工作日前,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常规的教学活动、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但仍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方案同时发送党委宣传部和后勤与保卫处备案。申报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一)举办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人数);
(二)参加人员的身份、来宾及车辆情况:
(三)活动方案(包括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四)活动期间使用的证件式样及发放范围:
(五)主(承)办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
第三条 主办单位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后勤与保卫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措施严格把关,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和协助。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包以下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后勤与保卫处协助办理:
(一)主办方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如主办方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承办方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七)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后勤与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后勤与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人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现场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申报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不得放行无票证人员进入现场;未预先印制票证的大型活动规模要按安全许可的人数控制参加;
(四)采取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现场安全工作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三)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熟练拿握其他安全工作方法。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后勤与保卫处应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必须在活动开始2日前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学院后勤与保卫处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举办大型活动没有申报或申报未获准的一律不得举办,学校对擅自举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负责人将给予纪律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举办单位或部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后勤与保卫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本校场馆、场地,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与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