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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减少或避免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和驻学校内的其它单位以及在校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管理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后勤与保卫处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学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章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积极、及时整改,并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后勤与保卫处按学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在年度学相关评优评先等活动中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 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学有关领导和部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代表为委员,后勤与保卫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处长为秘书,主要承担全防火及消防工作的咨询、协调职能。

第七条 各学院(系、部)、单位成立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由主要行政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资产管理人员等组成,在学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以保安队员为主体的学校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建立以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教职员工为主体的教工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建立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学生公寓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对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在学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义务消防队员,各学院(系、部)、各单位应在年度考核、评比中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学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受校长委托具体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院后勤与保卫处处长是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受长和分管领导的委托,依托后勤与保卫处及校内有关组织力量,整体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系、部)、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学院、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内其它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并对此项工作负责;

()校内各二级单位的行政办公室领导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在单位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十条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十一条 内各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公共场所灭火器材的配置、换装、维修,由学院后勤与保卫处负责;

()按学规定自收自支的单位,其灭火器材的配置、换药、维修,由学院后勤与保卫处督促落实,费用由本单位自行负担;学门面房或出租房屋,由使用人自行配置和保管;

()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单位负责,不准擅自移动;

()后勤与保卫处按要求对配置的校内灭火器材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后勤与保卫定期组织人员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学校后勤与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四条 消防报警监控室的值班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并须接受消防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按规划在校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履行报批手续,后勤与保卫处应参与消防设施的前期招投标、施工管理与监督、验收工作。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院学生工作处、后勤与保卫处应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加强领导。学各部门和相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全校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逐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消防责任人,要采取会议、学习、布置工作等形式,对其所管辖部门的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对新入学的学生和新招聘、录用的教职工,其所在学院、单位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对电工、锅炉工、食堂工作人员等工种,除平时加强教育培训外,每年应由用人单位统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的学生工作以及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协助和密切配合后勤与保卫处做好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学生公寓的管理单位应督促公寓物业管理方认真做好学生公寓的消防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火灾安全事故教育大学生。

第十九条 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后勤与保卫处根据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按计划对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程度采取发限期整改通知等不同形式提醒和督促整改。后勤与保卫处根据学特点,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系、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单位、部门及其它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重点部位每天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向学校后勤与保卫处报告;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的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值班人员应要求身体健康,并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

()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的防火安全是做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后勤与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后勤与保卫处和学生工作处物业管理站管理人员要分别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必须采取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违章用电;

()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部位是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音乐厅、食堂、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学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

()广播电台,楼宇弱电间

()图书馆、画室、标本室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保单位;

()锅炉房、配电房;

()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化学品库;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上述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 教师公寓、学生公寓、各楼宇、食堂必须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理违章建筑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门面房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与保卫处负责,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举办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主办学院或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向学校后勤与保卫处申告。

第二十 各学院(系、部)或单位应高度重视公安消防部门及学校后勤与保卫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七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第二十 各学院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

()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电、气(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保障中心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模范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工作做得好,在消防安全检查中从未发现火灾隐患,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消防器材的保管、保养工作认真负责,有效地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为学节省资金的;

()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有突出贡献的;

()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有显著贡献的;

()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三十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发生重大火灾的单位,在查清事实后,视性质、情节分别责令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之一的,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因过失引起轻微火灾事故的;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掩埋、圈占、损坏、挪用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机等消防设施的;

()指使他人违反消防规定,违章作业,造成一定后果的;

()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

()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南京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规程由后勤与保卫处负责解释。


  • 更新时间

    2019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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