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校方有权对经营方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卫生状况、人员使用情况以及日常经营相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
2.若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引起的劳动纠纷,法律责任均由经营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校方有权从经营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营业额中直接扣除,无需经营方签字认可,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经营方须立即补足,否则终止协议。
3.经营方员工必须在体检合格后方可聘用,同时按规定办理居住证、从事餐饮行业必须的健康证等相关证件,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
4.经营方所聘用窗口服务人员须统一着装,服装费用经营方自理。
5.经营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相关费用均与校方无关,如:员工工资、加班费、员工伤病、保险、意外事故、设备维修等。
6.经营方水、电、天燃气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逐月在营业结算款中扣缴(以实际抄表数或分摊协议为准,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如遇政府调整水、电、天然气价格标准,以政府调整价格为准)。
7.经营方对校方所提供的房产、设施、机械设备等,有管理、维修、保修的义务。配套厨具、餐具、易耗品等由经营方自行解决。
8.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食堂经营场所(窗口)的经营权或管理权转包或分包。
9.经营方不得擅自改变就餐大厅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不得在就餐区域从事任何销售活动。
10.经营方必须对经营区域前后场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门前卫生实行三包制度。
11.经营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版)》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条例。执行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巡查制、样餐制、投诉制、追究制等决定》、《食堂卫生规范》等规定,服从校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创建高校食堂7S规范化现场管理要求,投标单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堂7S管理推进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和现场服务规范,在投标文件中予以专项详细阐述。
12.经营方有以下硬性服务的义务:为师生提供便捷、安全的早、中、晚餐服务。营业时间服从校方的整体安排。
13.经营方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如需进行二次装修,需要向校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校方同意方可进行,装修费用自理,装修垃圾由经营方负责处理,协议到期后经营方出资装修的不可移动部分无偿归校方,不得破坏拆除。
14.大型聚餐活动需要停业经营,校方提前三天告知经营方,经营方须无条件服从,不作任何补偿。
15.经营方在经营过程中一律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结算,严禁收取现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发现一次,扣除金额为当月营业额的1%,在每月结算时一并从营业款中扣除。(依此类推)
16.校方提供现有的设施设备、经营场所内餐桌椅。
17.学校给予经营单位一定的政策支持,享受国家规定的学校食堂税收政策。
18.经营方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和安全的要求,服从和配合省、市(区)、学校、伙管会等各级的监控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接受处罚。
19.经营方所有主副食品原材料必须采用有资质的供货商商品,并于每学期初将相关资料上交、审核。
20.经营方在经营期间需每学期向膳食主管部门上报主要伙食品种菜单,包括原材料组成、价格,得到批准后予以执行。
21.经营方负责食堂的消防安全工作,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无事故。经营方必须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体系,准备好相应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灭火毯、木质锅盖等,定期清理排烟管道一学期不得少于2次,其中寒假、暑假必须找专业的清洗公司清洗油烟管道。
22.经营方需定期自行聘请专业消杀公司,灭杀食堂"四害",每年2次,分别安排在寒假、暑假。
23. 学校后勤与保卫处将采取现场考核、满意度调查、定期考评等方式,对经营方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作为今后是否续签合同的依据。
24.经营方拟派现场项目主要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厨师长、面点师、安全员)应与投标时人员一致,如需要调整人员,则调整人员的条件(岗位、职称、技能证书等级)与投标时一致,并要得到校方的同意。否则,按2万元/人的标准,从营业款中直接扣除。
25.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以及经营方的回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合条款是有同等效力。
(二)经营方式要求
1.经营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食堂工作人员由经营方自行聘请和安排,人员经费自理,不得私自转让(含转包、分包)或委托他人经营。经营方与学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与学校无关。
2.在运营期间,经营方须对校方财务公开,接受校方财务监督,学校有权对经营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成本利润、服务管理、价格质量、卫生秩序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结算管理。
3.经营方法定代表人或市场总监每月须到学校督查工作1天以上;凡遇到学校通知,必须准时到校参加会议、参与检查或处理事件。
(三)安全要求。
1.有切实可行的食堂各类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杜绝食堂火灾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因经营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灾、师生食物中毒,或受到工商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罚,由经营方承担一切责任。
2. 食堂餐厅、操作间、厕所、楼道、门窗及室外楼梯、四周等均属于经营方管理范围,其卫生防疫、就餐环境等必须达到政策要求的标准。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伤残疾病等费用均由经营方自理。
3.经营方负责承包区域治安保卫、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保证承包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及不动产的安全完好。不得将产权属学校的设备、用具等拿出校外。需送外维修的,必须经过后勤处与保卫处同意,办理出门手续后才能出门。
4.经营方应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人员到岗和变动前需向学校后勤与保卫处通报和备案相关信息,提交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以及相关证书。所属工作人员要遵守餐饮法规以及校纪校规,统一着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并监督实施。所有员工不允许带家属(老人,小孩,包括不在校内工作的配偶等)进入学校。出现工作人员工伤或死亡事故,经营方要负完全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质量要求
1.保证采购、制作、销售的食品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保证一日三餐正点、足量(注:每份饭菜数量)、优质(质量保证体系)、做到品种多样化(列出供用品种)、饭菜价格优惠(如利润率,常见食品举例列表),能适应不同经济状况和口味的师生就餐。
2.原材料采购:经营方负责食品原料的采购,并检查货物的卫生及质量。经营方使用的食用油、米、面、肉类及所有调料的供货商需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经营方不应持有异议,如需自行采购需报校方审批。所有主副食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需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身份证和产品检疫合格证等复印件,交校方保管并负责监督,不得采购假、伪、腐、劣或次品。如检查发现问题,一切责任由经营方承担。
3.经营方必须按卫生监督部门和学校要求建好各类台账,如:索证、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消毒记录,采购、支出账目等。经营方需随时接受学校后勤处与保卫处、膳食管理委员会等的监督检查,虚心听取意见,对所提出的问题和师生投诉及时清查和整改纠正。
4.经营方需承诺的所有项目必须按时、足额开放。节假日期间,有些项目需暂停营业的,需事先征得学校同意,经营方必须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与安排。
5.菜价核定:
菜品价格核定:经营方饭菜价格需每月在食堂公示。如果价格偏高,需在甲方的指导下做调整,如拒不整改,每次500元,情节严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后勤与保卫处